嘉善+2,累计93例!嘉兴足浴店、KTV、电影院等娱乐场所有序开放,需持48小时核酸证明!嘉兴多家公司因为这些事被处罚……
健康浙江:嘉兴+2
5月11日0-24时,11个市报告新增本土阳性20例,其中集中隔离点检出19例、卡口拦截1例,均已落实管控措施。11个市报告无新增确诊病例。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7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3776人。11个市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26例。其中境外输入6例(加拿大输入2例,芬兰输入1例,韩国输入1例,美国输入1例,日本输入1例);本土20例(杭州市16例,温州市1例,嘉兴市2例,台州市1例)。截至11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确诊病例3130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593例,本土病例2537例。
嘉善新增2例阳性感染者
累计93例!
均为集中隔离点检出!
5月11日0时-24时,嘉善县新增2例阳性感染者,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均为集中隔离点检出,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截至5月11日24时,嘉善县本轮疫情累计报告阳性感染者93例。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请广大市民主动加强个人防护,戴口罩、勤洗手、少聚集,主动进行核酸检测,尽快接种新冠疫苗,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屏障。
嘉善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5月12日
嘉善开发区降为Ⅱ级应急
嘉善调整三区范围,
魏塘、罗星街道以及惠民街道
管控区调整为防范区
要解封了?!
关于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
应急响应等级调整为Ⅱ级的通告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自发布之时起,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应急响应等级调整为Ⅱ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发区(惠民街道)继续停工停业停学、关闭公共场所、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二、开发区(惠民街道)内所有市民应配合做好核酸采样,期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两米间距。
三、开发区(惠民街道)严格实行交通检疫。
四、应急响应期间,全力做好市民生活服务保障。
五、与现三区管控有冲突的,以本通告为准。后续应急响应级别将根据疫情情况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请广大市民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落实个人健康防护措施,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卫生习惯。对不服从封控管理的人员,一律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嘉善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年5月11日
嘉善县关于公布调整后的
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范围的通告
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和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经嘉善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现将调整后的嘉善县三区范围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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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区范围封控区:魏塘街道嘉辰花苑小区(一期)4幢2单元,嘉辰花苑小区(二期)61幢1单元,嘉辰花苑小区(三期)88幢2单元,晶都华庭小区,水韵金城小区25幢2单元,安乐桥小区32幢,城桥社区杨家斗小区1-86号;罗星街道博文府邸小区6幢2单元,百合春天小区3幢2单元,证大东方名嘉小区2幢1单元,欣达东方名嘉小区2幢1单元,南苑里小区33幢2单元;惠民街道枫南新区,惠园小区南区和北区,毛家小区,优家村,爱仕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博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嘉善勤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慧士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佳商务宾馆,北京建工兰钧项目部,嘉兴易索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嘉善县乐雷光电有限公司,台升大道118号、128号,珠江路59弄1号、2号、3号、4号、5号独栋以及5号独栋东面仓库,惠园小区西北处秦山伟业工地宿舍活动板房;姚庄镇横爿港-新景港-东栅港-红旗塘合围区域。管控区:魏塘街道嘉辰花苑小区(一期)4幢,嘉辰花苑小区(二期)61幢,嘉辰花苑小区(三期)88幢,水韵金城小区25幢;罗星街道博文府邸小区6幢,百合春天小区3幢,证大东方名嘉小区2幢,欣达东方名嘉小区2幢,南苑里小区33幢;姚庄镇东至浙江-上海边界线,南至丁俞公路,西至西泾港,北至俞汇塘合围区域;320国道-黄河路-月湾泾-省界-沪昆高速-嘉善塘-平黎大道-环北东路-孙家桥港-沪昆铁路-日晖桥港-嘉善商城南侧河道-小寺桥港合围区域。防范区:魏塘街道、罗星街道、惠民街道、姚庄镇。
二、三区管控要求1.封控区实行封闭隔离、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硬隔离封控措施。2.管控区实行封闭隔离、服务上门管控措施,除核酸采样外足不出户;除防疫需要、医疗救治外,其他场所一律暂停营业。3.防范区实行非必要不出区,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管控措施。除医疗机构、大型超市、药店、农贸市场等生活必需的服务类场所,其余场所全部暂时关闭。餐馆、饭店等暂停堂食。
嘉善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年5月11日
第二批!
嘉善再发放12万份物资包
本轮疫情发生以来嘉善充分发挥生活物资省市县联保联控机制作用确保各类生活物资供应充足、配送分发有序
哪些场所须查验48小时内核酸证明?
嘉兴发布最新通知
关停了55天,
酒吧、KTV、棋牌室等密闭场所有序开放
不超过核定人数的50%!
退热、止咳、抗病毒和抗菌素等四类药品
可以在药店购买了!
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25号)
为坚决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落实落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一、即日起,酒吧、KTV、网吧、棋牌室、麻将房、桌游室、游艺厅、电子游戏厅、密室逃脱、桌游室、美容院、足浴店、采耳店、养生馆、浴室、健身房、游泳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室内密闭公共场所有序开放,进入上述场所必须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二、公共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要严格落实扫嘉行码、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测体温、戴口罩、保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室内密闭公共场所、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实施限流、预约、错峰管理。室内密闭公共场所接待人数不超过核定人数的50%,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接待人数不超过核定人数的60%,旅游景区接待人数不超过核定人数的75%。三、全市零售药店恢复向市民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和抗菌素等四类药品。加强药物销售管理,对购买四类药品的人员做好实名信息登记。四、市外来嘉返嘉人员须提前48小时向目的地所在村(社区)、单位或入住宾馆(酒店)报备,抵嘉时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省内市外的人员在到嘉24小时内完成1次核酸检测;省外低风险地区人员抵嘉后连续3天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期间避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五、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仍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坚持就是胜利,坚持才能胜利。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坚持非必要不离开嘉兴,减少不必要流动,主动参与所在地区的核酸检测,不断增强防范意识,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规范佩戴口罩。广大市民特别是老年朋友要积极接种疫苗,筑牢免疫屏障。对来嘉返嘉人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报告。故意隐瞒或未及时报告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场所经营业主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管理要求和措施,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一经发现,将予以关停处理,如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嘉兴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5月11日
开发区(高桥街道)、凤鸣街道、
屠甸镇区域核酸筛查结果公布
5月7日开始,我市开展全员区域大规模核酸筛查。11日开发区(高桥街道)、凤鸣街道、屠甸镇开展核酸检测,共采样148015人,结果均为阴性。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容不得半点松懈。希望广大市民进一步增强防控意识、履行社会责任,配合核酸检测,扎实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切实巩固好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桐乡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5月12日
防控等级虽然调整了但是疫情远还没有结束解封通告发布后
一份通知在各个微信群刷屏
根据上级要求,请各村社照此宣传到每家每户:嘉善发布了防范区调整的通告,鉴于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请广大居民继续居家不外出,涉及配药、病患就医等与村社联系,生活物资会陆续上门配送。谢谢大家配合!
许多在门卫卡口想出去碰了壁的业主们看到这份通知么也就释然了那么多天都坚持下来了那就再忍忍吧
最新的消息是截止到5月11日21点罗星街道已经解封,魏塘街道还是实行不出小区的管控具体何时解封还得等通知
零容忍!
嘉兴公布十个涉疫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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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嘉兴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霉变生虫餐饮食品案
2022年5月11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霉变生虫餐饮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线索依法对嘉兴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集中供餐单位,在提供的当日晚餐中,顾客在食用当日晚餐中发现其中的白切土鸡有虫卵。经查,当事人当日提供的晚餐盒饭合计货值金额27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桐乡市市场监管局移送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防疫物资案
2022年4月2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辖区内某公司厂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厂区内有2台包装机,12名工人正在对防护服进行贴标打包。经查,高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购入白胚防护服,同时委托他人定制稳健医疗3M的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组织工人包装生产假冒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对外销售。现场共查获尚未售出的稳健医疗标识的防护服840件、3M标识的口罩9600只、3M标识的防护服43680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防护服2万余件、口罩3.8万余只,销售金额40余万元,货值金额216余万元。现场查扣的防护服经初步检测抗静电性能等多项指标不合格,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防护服和口罩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桐乡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嘉兴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4月12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桐乡市梧桐街道某厂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一次性使用取样器成品及半成品和原料共132万余支,包装纸箱149箱、封口机24台、电子计数秤3台。经查,当事人未经备案擅自接受委托加工生产一次性使用取样器,产品的生产日期均为提前印制,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阮某某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3月17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某小区内的车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次性使用采样器成品及半成品和原料10万余个,外包装箱170个,封口机1台。经查,当事人阮某某未经备案擅自接受委托加工生产一次性使用采样器,并分给杨某等人在另外3个地点加工生产,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对另外3个非法窝点予以取缔。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4月22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宁市内某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数十名工人正在进行第三类医疗器械某抗原检测试剂盒的生产,现场发现成品1670盒计41750人份、半成品185995人份,成品标示生产企业为杭州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上述生产行为系杭州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该公司取得了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资质和产品注册证,该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移送嘉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5日,嘉兴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并拘留1人。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1月15日起,在进口山竹、柚子销售过程中,多次在未取得进口水果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杀证明用于水果交易,共伪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6份,涉及进口水果13批次,涉案金额达323万元。当事人伪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行为涉嫌犯罪,嘉兴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嘉兴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4月18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的嘉兴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有核酸提取和纯化试剂17盒。经调查,上述产品非当事人自己生产,而是由当事人委托没有生产资质的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某某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2022年4月11日,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对潘某某无照经营及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已于2022年2月22日注销,且在嘉兴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民生物资紧缺时机哄抬蔬菜价格。经核查,当事人经营的小青菜、西兰花等蔬菜最近13天的价格存在较大的涨幅变化,如当事人销售的小青菜进销差价率最大达到337.72%,最低为99.6%;销售的西兰花进销差价率达到104.17%。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宁市某超市虚假标注水果产地及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5月7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某超市虚假标注水果产地及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28日购进12件标示为NOVA PREMIUM BANANAS的进口香蕉,为逃避监管在货架上标示海南香蕉,以进口水果冒充国产水果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1740.96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香蕉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杀证明。另查明,当事人店内待售的8瓶百威啤酒,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南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湖区某生鲜超市无证经营食品案
2022年5月9日,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南湖区某生鲜超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南湖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12月27日开业以来,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水果、水产品、农产品、散装食品及预包装食品销售。其中经营的散装食品货值金额6499.32元,经营的进口冻格陵兰比目鱼(鸦片鱼)未运抵浙江省集中监管仓(或专业核酸检测站)进行核酸检测,未取得冷链食品溯源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疫情有所好转
娱乐场所也有序开放
但是
放松≠放纵
防疫措施还是要做好哦
*来源:健康浙江、嘉善发布、读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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