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版〕饮料:6固体饮料
六、饮料
6 固体饮料
6.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固体饮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6.2 产品种类
固体饮料包括风味固体饮料、果蔬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茶固体饮料、咖啡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和其他固体饮料等。
6.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 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6.4 抽样
6.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6.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10 个包装,且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 2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中抽取样品。
流通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可适当减少抽样量,但总量不得少于 2kg。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6.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6.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6.5 检验要求
6.5.1 检验项目
固体饮料检验项目见表 6-8。
表 6-8 固体饮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蛋白质a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5009.5
2
铅(以Pb 计)
GB 2762
GB 5009.12
3
赭曲霉毒素 Ab
GB 2761
GB 5009.96
4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5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6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GB 2760
/
7
糖精钠(以糖精计)
GB 2760
GB 5009.28
8
安赛蜜
GB 2760
GB/T 5009.140
9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GB 2760
GB 5009.97
10
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c
GB 2760
GB 5009.35
11
菌落总数de
GB 7101
GB 4789.2
12
大肠菌群e
GB 7101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13
霉菌e
GB 7101
GB 4789.15
14
金黄色葡萄球菌e
GB 29921
GB 4789.10 第二
法
15
沙门氏菌e
GB 29921
GB 4789.4
注:
a. 仅蛋白固体饮料检测。
b. 仅速溶咖啡检测。
c. 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
d. 添加益生菌固体饮料不检测。
e. 仅预包装食品检测。
6.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6.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要求。
6.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项目不符合××××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附注:
知食观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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