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梳理】海水养殖、加工业税收政策一点通
长海县是东北地区唯一的海岛县,全县海域面积1500万亩,确权从事海水养殖海域面积为950万亩,海水养殖、加工业也是长海县的支柱产业,全县1200余户私营以上企业中,从事海水养殖、加工业务的企业占到7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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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精准的政策服务,长海县税务局将与海水养殖、加工业息息相关的、具有长海特色的税收政策归纳整理,小编这就将您需要了解掌握的相关政策一一提供给您。
海水养殖、加工业增值税税收政策一点通(一般纳税人)
一、海水养殖自产农产品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
2.自产农业产品定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水产品等
(1)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2)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水产品加工销售政策规定
1.加工销售适用10%税率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1)纳税人收购的初级水产品,直接销售或简单加工再销售。
(2)纳税人收购的10%税率的货物,直接销售或简单加工再销售。
2.加工销售适用16%税率政策
(1)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水产品深加工。
(2)纳税人收购的初级水产品深加工。
(3)纳税人购进的16%税率的货物,直接销售或再加工销售。
深加工: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包括即食海参、海参胶囊、粉丝贝等工业产品。
三、购进水产品抵扣政策
(一)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税率。纳税人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低税率的农产品用于初加工按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精加工在扣除11%的基础上加计扣除2%。
2、依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税率11%扣除率的,调整为10%。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政策解读
1.纳税人购进的水产品用于10%税率货物,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
2.纳税人购进的水产品用于16%税率货物,按12%扣除率计算进项。
四、其它抵扣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相应的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在购进水产品抵扣政策已解读)(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水产养殖、加工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一点通(查账征收)
1
水产品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企业所得税,例举项目中包括: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
水产品初加工免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 149号
水生动物初加工是指: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3
水产品深加工
水产品深加工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其它类型企业适用政策一致
4
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加工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后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包含100万元)的均可享受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听了这么多优惠政策,派大星也忍不住偷笑了呢~
制作:长海县税务局
文字:魏海泉
美编: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