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财税丨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申请退税注意事项
前两天出了一篇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和外购产品的套盒退税问题的文章,当时评论区就有人问了如果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产品出口,是否也可以办理出口退税,适用的是哪种退税方法。只要委托加工产品符合视同自产的条件,那生产企业也是可以按照免抵退税的办法去执行退税的。
根据财税2012 39号文里附件4规定视同自产的多种情况中,有一种情况是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视同自产,生产企业从来没有发生过出口骗税,也没有虚开过增税专用发票,也没有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几个条件。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才可以视同自产,年底申报退税。
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1、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时需要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代加工的产品的主要原料必须是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允许垫资资金,托方只允许收取加工费。
2、生产企业作为委托方,必须要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算受托方是小规模企业,也必须取得专票,3%或者1%的票都是可以的。
3、生产企业必须要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企业的账上必须有委托加工物资这个会计科目,同时保留好加工费结算清单、银行支付水单等凭证,也就是企业的账务上必须呈现出委托加工的业务往来。
4、委托加工出口的视同自产的货物在做退税申报的时需要把出口报关单录到出口明细表里面,在录入的时候会有一个业务类型代码表。如果出口的产品是委托加工的货物,那么这个业务类型代码就是STZC-0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 15 号文第三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必须填写业务类型代码表,否则企业申报退税就是不合规的。
除了上面几个注意点,生产企业也要注意及时、足额缴纳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妥善保管出口货物的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另外就是注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以免错过退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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