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委托加工业务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案例背景:A公司生产高档办公椅子、电竞椅子产品以及椅子配件产品,其中椅子工艺中的PU扶手面工序、铁背架、刺绣等工序依靠委托第三方加工生产,由于供应商物料管理混乱,经常出现缺少数量情况,合同并未约定合理范围内的数量的合同责任归属(如约定责任归属供应商也不愿意承担)。A公司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业务,发出去半成品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收回来对方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发出和购进的物料区别是多一道生产工艺(即:供应商加工工序),发出和购进的物料单价一致,加工费另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该产品属于定制化产品,供应商无法对该类产品进行第三方销售。
分析: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业务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出售原材料,与受托方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受托方根据委托方要求进行生产,再将生产后的商品销售给委托方。此类业务模式涉及原材料销售及商品销售两个环节。委托方在原材料销售环节是否应该确认销售收入?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业务,收入确认的核心判定依据为受托方是否取得了原材料及商品的控制权。如受托方未取得控制权,则该笔业务实质为委托加工业务,委托方不应确认原材料销售收入,受托方应按净额法确认加工费收入;如果受托方取得了控制权,则该笔业务实质为购销业务,委托方应确认原材料销售收入。
1、该环节主要判定委托方向受托方出售原材料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委托方收入确认的核心判定依据: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证监会于2020年11月3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问题1-15规定,公司(委托方)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该原材料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
根据以上要求可以看出,原材料销售环节,销售方(委托方)收入确认的核心判定依据为:客户(受托方)是否取得了原材料的控制权。
2、关于控制权的评估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点对控制权的转移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在判断商品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分析,即客户是否取得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以及何时取得该控制权。取得商品控制权同时包括下列三项要素:
一是能力。企业只有在客户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才能确认收入。如果客户只能在未来的某一期间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益,则表明其尚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本条强调客户取得的是现时权利,而非未来权利。
二是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客户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是指客户在其活动中有权使用该商品,或者能够允许或阻止其他方使用该商品。本条强调客户可以自主决定该商品如何使用,何时使用,并且不受任何其他方的制约与限制。
三是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本条强调客户必须拥有获得商品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能力,才能被视为获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商品的经济利益,是指该商品的潜在现金流量,既包括现金流人的增加,也包括现金流出的减少。客户可以通过使用、消耗、出售、处置、交换、抵押或持有等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商品的经济利益。
解析:以上三要素是对控制权的评估,是判定控制权是否转移的必要条件,当且仅当三要素同时满足时,才能认定控制权已转移,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均不能认定为控制权已转移。
3、取得控制权的具体表现
通过三要素进行控制权的评估过于抽象化。因此,监管机构对控制权转移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列举。
证监会于2020年11月3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问题1-15对控制权转移的具体表现列举如下。
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
(1)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
(2)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
(3)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
(4)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
(5)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等。
《新收入准则》第十三条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解析:以上具体表现仅代表控制权转移可能出现的情况,并不构成对控制权转移的决定性评估。即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表明客户可能已经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但不代表一定取得了控制权。当某一项交易符合的情况越多,越接近于控制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