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机构禁止开展三伏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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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7月1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三伏贴服务,严禁为追求经济效益不合理扩大应用范围及应用人群。
早在去年,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冬病夏治穴位贴敷(即三伏贴)技术的备案管理,加强技术应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
《通知》明确,具备开展三伏贴服务资质并提供三伏贴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将相关信息备案至其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内容涉及三伏贴诊疗病种、处方用药、穴位选择、处方拟定医师相关信息、禁忌证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如处方有调整或增加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201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对三伏贴的应用范围、开展三伏贴服务机构基本要求、应用管理等加以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II)穴位贴敷》,则是我国用于指导和规范传统中医穴位贴敷在养生保健中应用操作的规范性文件。
《通知》中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三伏贴处方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三伏贴服务。医疗机构应规范三伏贴管理,严格落实《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II)穴位贴敷》相关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就诊患者信息登记,严格掌握适应证,规范技术操作,科学宣传三伏贴知识,保证三伏贴服务质量。
穴位贴敷具有操作简便、适应证广等特点,是群众广为接受的中医药防治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今年7月12日入伏,也是三伏贴的开始时间。三伏贴应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展。开展三伏贴的机构应为登记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并已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服务工作,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三伏贴服务。目前,河南多家三级中医医院已经在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完成备案。
根据《通知》,开展三伏贴要规范技术应用,医疗机构要明确三伏贴功效、适应人群、适应证以及注意要点等,严禁为追求经济效益不合理扩大应用范围及应用人群;要规范三伏贴技术操作,对患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能够从事三伏贴操作的人员予以明确并进行培训、考核,并积极开展三伏贴效果评价,保证三伏贴服务质量。
《通知》要求,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本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三伏贴服务,加强三伏贴处方备案和应用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备案的、非医疗机构开展三伏贴服务的、涉嫌违法虚假宣传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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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员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患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能够从事三伏贴操作的人员予以明确并进行培训、考核。
对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应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定,明确其禁忌证及相关注意事项,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无伦理委员会的,应由核准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审议并同意后备案。
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三伏贴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技术操作应符合国家标准《针灸技术操作规范第 9 部分穴位贴敷》(GB/T 21709.9-2008)和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Ⅱ)穴位贴敷》有关要求。
3.宣传推广方面,医疗机构可运用各种形式科学合理地宣传三伏贴知识,重点对三伏贴适用人群、适应证、干预效果等有关知识进行宣传普及,避免夸大效果。
相关处罚依据
机构资质和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行为不符合规定的,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 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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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苏木
校审/甘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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