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招教你搞定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文 |王岩,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电话:0993-6691080。期待您的关注、分享、留言、投稿,投稿邮箱:xjzxfw@sina.cn。
前 言
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买卖合同无时无刻的发生在我们身边,而另外一种合同或者我们说法律关系也和我们紧密相关,那就是加工承揽合同。不少人初次听见这个概念总联想起生产加工,其实不然,我举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就能感受到。大家都装修过房子,如果你在装修家里的橱柜采用的定制橱柜的方式的话,势必会和橱柜定制公司签订橱柜定制合同,而对方按照双方确定的设计方案单独为你定制生产并安装橱柜的行为就是我们说的加工承揽行为,这类合同也就是我们说的加工承揽合同。实践中,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某些方面都很相似,例如都存在交付的行为,极易容易混淆,但两者却完全不同,对应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概念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
为什么要区分?
1、合同不同,履行的重点也就不同,以买卖木地板为例,卖方主要的义务是按合同要求向买方交付地板。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以订购橱柜为例,承揽人主要的义务是按期交付板材、零配件外并承担安装工作。
2、标的物是否退回,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为规避风险可以设置保留所有权条款,其交付的标的物以种类物为主,例如卖方即使已经将木地板交付给买方,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卖方可以主张返还。但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一般都是按定作人要求专门定制,以橱柜为例,一旦板材生产完毕除了将其安装在特定客户家中外,几乎不能回收利用。
3、风险承担,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对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但是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只能由承揽人承担定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4、管辖法院,承揽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加工行为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买卖合同则主要以交货地确定管辖地,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法院的管辖权。
5、由谁来举证,在承揽合同纠纷中,承揽人需提供证据用以证明定作物的定制特殊性,且完成了加工任务,定作人则举证证明其提供了技术资料,支付加工报酬或材料费用。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应举证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则证明其已支付货款。
所以说,正确区分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担合同的区别,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对于合同相对人尤其对企业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现中仍有不少人对这两类合同区分不明,混淆使用。
如何区分看高院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2013)甘民二终字第202号
法院认为:仅根据合同条款内容是不能确定合同性质的,若采购方提供了图纸、指定特定的材料供货商,由承揽方以自有设备、技术完成专用设备的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2、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2015)鲁商终字第29号
法院认为:定做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权、检查权,定作人单方改变定做方案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材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诸多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2015)陕立民终字第00017号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分别约定了基本技术数据、设备设计及技术要求、安装调试范围、技术服务等,上述条款符合《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2014)豫法民管字第38号
法院认为:在设备制造完成时,供方通知需方派员到供方工厂验收;如需方要求改动,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在厂内予以解决,可以认定本案合同标的是上诉人专门量身定做的3T/h环山药系列饮料生产线,合同性质应当未加工承揽合同。定做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权、检查权,定作人单方改变定做方案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材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诸多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
编辑: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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